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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证监局: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

  来源:北京证监局 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:  经查,你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100001019473323)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:

来源:北京证监局

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

经查,你公司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100001019473323)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项:

一、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不到位、未持续关注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,违反了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3号,以下简称《私募资管办法》)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二、投资经理与交易执行岗的岗位隔离不到位,个别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工作,违反了《私募资管办法》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
三、债券交易偏离度监控不到位债券交易未准确识别交易对手,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不到位,内部控制存在缺陷,违反了《私募资管办法》第五条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根据《私募资管办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。
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

2025121日 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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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李铁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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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wczz13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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